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簡字第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嘉簡字第85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麽成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07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陳麽成犯業務侵占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止,於每月二十日支付 余明熹 伍仟元,及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支付余明熹參仟貳佰肆拾伍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麽成於民國101年4月25日起至102年3月1日止,擔任嘉義縣民雄鄉「新故鄉社區」之管理員,業務包含向住戶收取管理費及其它相關社區費用,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43,245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予以侵占入己,而未能存入該社區管委會專戶。嗣經陳麽成再次向已繳納管理費之住戶收取費用時,遭住戶發覺有異而告知社區管理會主任委員余明熹,始悉上情。案經余明熹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起訴。
二、證據:
(1)被告陳麽成於偵查中及審理中之自白。
(2)告訴人余明熹之指訴。
(3)郵局存證信函、切結書、社區管理明細表各1份。
(4)大新(真光)保全管理費收據33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其於附表編號1、3、5、7、9、11、12、14、15、20、21、22、23、2
5、28、29、30、31、33;編號6、10;編號2、27;編號17、32所載期間反覆多次侵占貨款之行為,各係在時間緊接之情況下,出於一個業務侵占犯意之決定,利用上班之機會,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為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為接續犯,僅各論以一罪。被告其餘附表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依被告陳述審酌: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現從事油漆業、家境普通之生活狀況、僅因缺錢花用即侵占之動機、侵占之金額43,245元之損害程度,前無相同類型前科、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調解成立,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再查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4月,然於84年3月30日執行完畢,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可稽,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經此教訓,應知惕勵,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被告緩刑3年,用啟自新。另經本院斟酌告訴人之保障,認於被告緩刑期間課予向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之負擔,乃為適當,爰據被告與告訴代理人雙方於本院達成之合意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併予宣告令被告應於102年7月20日起至103年2月20日止,於每月20日支付告訴人5仟元,及於103年3月20日支付告訴人3,245元,共計43,245元。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復此部分,依同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及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附此敘明。
五、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請求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附帶如主文所示之條件,並經本院記明筆錄(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38號卷第51頁背面),本院審酌上述情事後,於被告請求範圍內為判決,被告不得上訴。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款、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謝其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張紜飴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戶號│項目│侵占時間│侵占金額│即起訴書附表││號││││││├─┼────┼──────┼───────┼──────┼────────┤│1│764-2│感應扣│102年2月28日│70元│編號1││││││││├─┼────┼──────┼───────┼──────┼────────┤│2│771-1│101年10月地│102年1月26日│200元│編號2││││下室汽車清潔│││││││費││││├─┼────┼──────┼───────┼──────┼────────┤│3│751-2│102年2月管理│102年2月28日│1,050元│編號3││││費││││├─┼────┼──────┼───────┼──────┼────────┤│4│752-5│102年1月管理│102年1月22日│1,050元│編號4││││費││││├─┼────┼──────┼───────┼──────┼────────┤│5│752-5│102年2月管理│102年2月28日│1,050元│編號4││││費│││││││││││├─┼────┼──────┼───────┼──────┼────────┤│6│754-4│101年11月至│102年1月4日│2,700元│編號5││││102年1月管理│││││││費││││├─┼────┼──────┼───────┼──────┼────────┤│7│754-5│102年2月管理│102年2月28日│900元│編號6││││費││││├─┼────┼──────┼───────┼──────┼────────┤│8│762-5│102年2月管理│102年2月14日│1050元│編號7││││費││││├─┼────┼──────┼───────┼──────┼────────┤│9│762-6│102年2月管理│102年2月28日│7,125元│編號8││││費││││├─┼────┼──────┼───────┼──────┼────────┤│10│763│101年12月至│102年1月4日│700元│編號9││││102年1月管理│││││││費││││├─┼────┼──────┼───────┼──────┼────────┤│11│763-3│102年2月管理│102年2月28日│850元│編號10││││費││││├─┼────┼──────┼───────┼──────┼────────┤│12│763-4│102年2月管理│102年2月28日│850元│編號11││││費││││├─┼────┼──────┼───────┼──────┼────────┤│13│764-6│102年2月管理│102年2月22日│850元│編號12││││費││││├─┼────┼──────┼───────┼──────┼────────┤│14│765│102年1、2月│102年2月28日│1,100元│編號13││││管理費││││├─┼────┼──────┼───────┼──────┼────────┤│15│765-5│102年2月管理│102年2月28日│700元│編號14││││費││││├─┼────┼──────┼───────┼──────┼────────┤│16│766-3│101年6月至│101年8月1日│2,100元│編號15││││101年8月管理│││││││費││││├─┼────┼──────┼───────┼──────┼────────┤│17│766-3│101年9月至│102年1月28日│3,500元│編號15││││102年1月管理│││││││費││││├─┼────┼──────┼───────┼──────┼────────┤│18│767-3│101年11月至│102年12月1日│2,600元│編號16││││102年2月管理│││││││費││││├─┼────┼──────┼───────┼──────┼────────┤│19│768-3│102年2月管理│102年2月2日│650元│編號17││││費│││││││││││├─┼────┼──────┼───────┼──────┼────────┤│20│768-5│102年2月管理│102年2月28日│650元│編號18││││費││││├─┼────┼──────┼───────┼──────┼────────┤│21│768-7│102年1月管理│102年2月28日│650元│編號19││││費││││├─┼────┼──────┼───────┼──────┼────────┤│22│769-3│102年2月管理│102年2月28日│850元│編號20││││費│││││││││││├─┼────┼──────┼───────┼──────┼────────┤│23│769-5│102年1月至│102年2月28日│1,700元│編號21││││102年2月管理│││││││費││││├─┼────┼──────┼───────┼──────┼────────┤│24│769-6│101年10、11│102年1月9日│1,700元│編號22││││月管理費││││├─┼────┼──────┼───────┼──────┼────────┤│25│770│101年12月至│102年2月28日│2,100元│編號23││││102年2月管理│││││││費││││├─┼────┼──────┼───────┼──────┼────────┤│26│770-4│102年2月管理│102年2月8日│850元│編號24││││費││││├─┼────┼──────┼───────┼──────┼────────┤│27│771-1│101年10月管│102年1月26日│700元│編號25││││理費│││││││││││├─┼────┼──────┼───────┼──────┼────────┤│28│771-3│102年2月管理│102年2月28日│850元│編號26││││費││││├─┼────┼──────┼───────┼──────┼────────┤│29│771-5│102年2月管理│102年2月28日│850元│編號27││││費││││├─┼────┼──────┼───────┼──────┼────────┤│30│771-7│102年2月管理│102年2月28日│850元│編號28││││費││││├─┼────┼──────┼───────┼──────┼────────┤│31│772-5│102年2月管理│102年2月28日│800元│編號29││││費││││├─┼────┼──────┼───────┼──────┼────────┤│32│772-5│102年1月管理│102年1月28日│800元│編號30││││費││││├─┼────┼──────┼───────┼──────┼────────┤│33│772-7│102年2月管理│102年2月28日│800元│編號31││││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