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9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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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94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訴訟代理人  孫啟睿
被   告  高聖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民國105年5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二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12月3日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詎未依約繳納電信費,
積欠遠傳電信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應付之補償款共計新臺幣(
下同)4萬8,141元,而遠傳電信業於102年10月31日將上開對
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迭經催討未果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動電
話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函信封及回
執各乙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應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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