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家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