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家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