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科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溪俊
相 對 人 王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第一審、第二審及附帶上訴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
壹佰捌拾元,其中新台幣伍仟參佰陸拾元,相對人應向本庭繳納
,其餘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應向聲請人清償。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前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經本院以
民國103年度板勞簡字第57號及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判決
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命上訴人負擔部分,及第二審訴
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被上訴
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附帶上訴人
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訴訟
費用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應由聲請人負擔十分之
一即新台幣(下同)668元,相對人負擔6012元,附帶上訴
費用15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超過2152
元部分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穎慧
┌──────────────────────────────────┐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原告起訴尚未繳納│
├────────┼───────────┼─────────────┤
│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上訴人僅繳2820元│
├────────┼───────────┼─────────────┤
│附帶上訴裁判費│1500元││
├────────┼───────────┼─────────────┤
│合計│81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