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07號原告 邱韻如 被告 何翼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
本院於104年3月17日以104年度補字第51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應補繳10,400元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於104年4月1日送達原告住居所,未獲會晤其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雇人,而將該裁定寄存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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