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487號債權人 張秋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禮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台端所陳報之借據上未載到期日,請改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之利息)。
二、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台端陳報送達地址,非債務人之戶籍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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