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重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再字第七號
再審原告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等六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壹仟叁佰陸拾肆萬叁仟元,應徵裁判費貳拾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元,未據繳納,另再審原告迄未補正送達郵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再審裁判費及面額叁拾肆元郵票二十張。逾期不繳納,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翁芳靜~B3法官黃永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