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四○七號
上訴人戊○○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辛○○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己○○○代理人乙○○右當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追加備位聲明後,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仟貳佰叁拾肆萬叁仟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捌萬伍仟壹佰肆拾伍元,惟查因上訴人已聲請訴訟救助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救字第一五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饒鴻鵬~B3法官陳繼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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