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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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四○一號
上訴人英屬維爾京群島新豐木業有限公司即SUNFUNGCOMPANY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三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蔡王金全~B3法官曾謀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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