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易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易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