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抗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抗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三號A
抗告人即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抗告人因自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四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台灣屏東看守所確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以屏所戒字第○九一○○○一九八六號文函告原審自訴人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與辯護人通信一次等語,該函內容係由何人製作,關係刑法公務員行使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所處罰之主體,應詳予究明。另自訴人於接見律師時多次反應通信問題,有錄音為證,且看守所製作『與律師通信表』,係經被告核章後,方准寄出,被告製作前開文函時,應知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前自訴人未曾寄信給律師,有證人即該所和舍管理員 曾俊銘 可證明上情,被告確犯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嫌,原審率予駁回自訴人之自訴,實非適當,應予撤銷,發回更為實體審判云云。
二、經查自訴人原自訴意旨略稱:被告乙○○明知自訴人羈押期間,並未受限制與辯護人接見通信,被告竟禁止自訴人與辯護人通信。經自訴人向原審法院聲請後,該院裁定內容表示並未限制自訴人與辯護人通信,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偵聲字第六八號裁定附卷可稽。惟被告仍不許自訴人與辯護人通信,遲至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方准許自訴人寄出第一封信。被告明知前情,竟於原審函詢台灣屏東看守所時,逕發文函告該院自訴人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與辯護人通信一次等語不實之記載,因認乙○○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三條公務員行使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嫌云云。
三、原審經調查後,以:「本院雖裁定自訴人因另案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然並未禁止自訴人與其委任之辯護人接見通信等情,有本院九十一年度偵聲字第六八號裁定附卷可稽。次查:台灣屏東看守所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確以屏所戒字第○九一○○○一九八六號文函告本院自訴人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與辯護人通信一次等語,惟該函係以屏東看守所名義發出,被告並非製作該文之人,其內容縱有不實,被告亦無成立行使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之可能。另觀自訴人自羈押禁見後分別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七月二日、七月十二日、七月二十二日、八月二日、八月八日、八月十三日與辯護人 蘇建榮 律師、 蘇文奕 律師及 鄭和傑 律師於看守所見面,有各該談話記錄簿登載可稽,觀其談話之內容自訴人並未提及被告禁止自訴人寄信與辯護人聯絡等情,況自訴人與辯護見面次數頻繁,被告亦無禁止其與辯護人通信之必要,難認被告有何自訴人所述犯行」等情,駁回自訴人之自訴,固非無見。惟按刑法第二百十三條關於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行為人』對於公文書具有製作權或修改權為其前提,本罪犯罪之處罰,原係以保護公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祇須登載之內容失真出於明知,並不問失真情形為全部或一部,亦不問其所失真係出於虛增或故減,有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三八七號判例可稽。又本罪行為客體為公文書,即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故刑法上之公務員,基於法令職權之行使所製作完成之文書,即屬公文書,倘非公務員所製作,或雖為公務員製作但與其職務無涉之文書,則不得認為公文書。另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關於公務員行使登載不實罪,其行為主體係以實際上行使之公務員為主,與公文書形式上名義發出之機關無涉。原審以自訴人所質疑之覆函係以屏東看守所名義發出,被告並非製作該文之人,其內容縱有不實,被告亦無成立行使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之可能,尚嫌速斷;又抗告人於原審提出之自訴狀謂「被告不許自訴人與辯護人通信,遲至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方准許自訴人寄出第一封信。被告明知前情,竟於原審函詢台灣屏東看守所時,逕發文函告該院自訴人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與辯護人通信一次等語」,是否屬實,該函是否被告基於職權之行使而製作,依前揭犯罪構成要件說明,均有予以調查審究之必要,以昭折服,乃原審未予調查,即以自訴人自羈押禁見後分別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七月二日、七月十二日、七月二十二日、八月二日、八月八日、八月十三日與辯護人等於看守所見面,有各該談話記錄簿登載可稽,被告亦無禁止其與辯護人通信之必要等情,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自訴,亦有可議。
四、自訴人抗告意旨,執上開各節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為維護兩造之審級利益,爰發回原法院詳查更為妥適之裁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葉居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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