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小字第79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小字第79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方珮羚  
被   告  李有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000元,及自94年11月22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
申請現金卡,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未清償,嗣原
告與大眾銀行合併,原告概括承受大眾銀行對被告之債權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現金
卡約定事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及合併公告為證,且經本院
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參酌,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
現金卡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潘豐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