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88號

原告 林洋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凌筱菱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20,000元(80,000元+40,000元=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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