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一號
上訴人丙○○即林
乙○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貳佰肆拾壹萬陸仟元(新臺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陸仟貳佰肆拾叁元,除上訴人丙○○之被繼承人 林李月裡 業於九十年四月十三日已繳裁判費玖仟陸佰零陸元外,其餘貳萬陸仟陸佰參拾柒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丙○○、乙○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清忠~B2法官陳賢慧~B3法官盧江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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