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610號
原   告  謝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寶全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
6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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