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沙簡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勻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54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勻萱犯偽造印文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所示偽造之「 王士杰 」印文,
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文罪。被告於附
表所示文件上偽造之「王士杰」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佳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
,致犯本罪,本院審酌上情後,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故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219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
│編號│偽造之印文│偽造印文之蓋用文件│
├──┼───────┼─────────────────┤
│1│王士杰之印文1│臺中港郵局郵務股掛號郵件簽收(收據│
││枚│)清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
├──┼───────┼─────────────────┤
│2│王士杰之印文2│臺中港郵局郵務股掛號郵件簽收(收據│
││枚│)清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
├──┼───────┼─────────────────┤
│3│王士杰之印文2│臺中港郵局郵務股掛號郵件簽收(收據│
││枚│)清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
├──┼───────┼─────────────────┤
│4│王士杰之印文2│臺中港郵局郵務股掛號郵件簽收(收據│
││枚│)清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