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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