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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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292號債權人尚昱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乙○○、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另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乙○○已於聲請前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該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依前開規定,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另查債務人甲○○戶籍地於苗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上開規定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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