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北簡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甲○○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313號關於被告欄中
被告「乙○○」係誤寫,爰聲請更正為「北隆企業社」與「
乙○○」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視為起訴前之支付命令聲請狀之當事人欄中
關於被告僅記載「乙○○」,視為起訴後本院亦據此為判決
,是本件並無如聲請意旨所陳之誤載情形,從而,聲請人聲
請更正,自難准許,爰駁回之。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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