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32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6月19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09931056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9年6月19日下午5時43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市○○道、光復南路口。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經警當場查獲。
㈡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㈢被移送人甲○○、乙○○於警詢時針對對方行為所為陳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錫欽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