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9年度馬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馬簡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7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輸入私菸、私酒,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有關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第58條,刑法第11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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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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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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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石獅牌私菸│包│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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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雄獅牌私菸│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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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紅梅牌私菸│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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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牡丹牌私菸│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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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黃果樹 牌私菸│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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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地瓜酒│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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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不知名私酒│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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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瑞特酒│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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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中國勁酒│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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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長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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