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五О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緝字第一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於犯罪事實
欄第三行「嗣甲○○復基於施用之」後加載「概括」二字。。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罪。被告多次行為,時間緊接,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係
屬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再被告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
之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行為,本應以持有論,惟持有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
度行為應被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不再另論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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