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永慶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永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方永慶之前犯詐欺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2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390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05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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