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667號債權人春虹e吉邦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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