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32號聲請人 蕭人傑 相對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案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04號判決,被告即本件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319號廢棄本院原審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全案業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確定。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9,915元。準此,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915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