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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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聲請人 徐淳晏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據實回覆或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如逾期未回覆或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至本院第九法庭陳述意見。如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者,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而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6項第1、3、4款、第44條、第46條第3款及第9條第2項亦分別有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就附件所列事項提出相關資料,且本院認有調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據實回覆如附件所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應於本裁定主文欄第2項所訂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周育義附件:
1.聲請人實際居住地址,以及戶籍於近期自高雄市遷入基隆市之原因。
2.聲請人之財產目錄(包括財產名稱、性質、數量、所在地等資料,如無任何財產,亦應敘明)。
3.聲請人之現在職業及2年內收入之詳細資料(即包括雇主之姓名、工作地點之詳細地址、薪資計算方式,並提出在職證明書,暨陳明自民國100年6月起迄今之工作及收入詳細資料,如無工作及收入,亦應敘明)。
4.現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無,亦應敘明;如有,應提出戶籍謄本以證明其人與聲請人之身分關係)。
5.聲請人所負債務項目(即究竟係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或其他何種債務)及負債原因與種類。
6.聲請人與債權人前經本院調解不成立之原因(應敘明聲請人所提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及債權人所提或可接受之清償方案)。
7.聲請人之「所有」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及自民國100年6月1日起迄今之內頁影本(應均補登至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
8.聲請人在證券公司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查詢明細表(如無,亦應敘明)。
9.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如無,亦應敘明)。
10.聲請人除全民健康保險等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任意保險之相關資料(包括契約書或保險單及保險單價值,如無保險,亦應敘明)。
11.更生聲請狀附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有關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部分,既明列各支出項目及金額,應提出確切依據或資料(例如,勞健保費繳費證明等;若已領取勞工保險退休一次金或年金,亦應詳述)。
12.更生聲請狀附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有關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部分所載「交通費」,是否意指有使用汽機車等交通工具?如有,應詳敘所使用之汽機車車牌號碼及該汽機車之所有權人,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13.聲請人擬清償債權人之更生方案。
14.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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