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25號聲請人 顏謝信美 上列聲請人顏謝信美因與相對人梁.定事件,聲請人顏謝信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何時提示本票,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 梁容禎梁素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蕭奕志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