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7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錫賢 上訴人即原告陳錫賢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淑芬 、 陳樹梅 因99年度親字第74號否認子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