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二七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合法上訴之證據。
理由
一、按聲明上訴,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裁判之當事人為限。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係由他人代為,無從證明上訴人是否有提出上訴之意思,上訴合法要件即有未明,自應由上訴人依法補正。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證據(諸如授權書或印鑑證明等)。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黃豐澤法官林麗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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