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62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1620號
原   告  陳彥羲
被   告  楊萬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2月9日於網路遊戲「暗棋無
雙」與伊對戰,竟以「78」、「笨的要死」、「狗改不了吃
使(應為『屎』字之誤)」、「豬都比你高明多了」、「87
」、「卒仔」、「真不知你媽怎麼生出你來的」等語辱罵伊
,致伊之名譽權及身體健康權受侵害,爰依法訴請被告賠償
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答辯狀略謂:原告
未敘明有何權利被侵害,況上開文字與原告身心痛苦異常並
無相當因果關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
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
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
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亦不以廣佈於社會
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
度台上字第2283號判決同此意旨)。惟如行為人直接向被
害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之事,而未使第三人知悉其
事,難謂社會上已生被害人評價貶損之結果,自無名譽侵
害可言。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曾於系爭網路遊戲中以前開
言語辱罵原告等情,固提出遊戲畫面翻攝照片7紙為證,
,而上開言語雖屬羞辱原告之詞,惟原告亦自承上開文字
並無公開等語(見本院10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
則此僅屬兩造間之私密對話內容,並未使第三人知悉,自
無可能因此而使社會上一般人對原告品德、聲望或信譽等
評價有所貶損,是原告主張上開事實為被告侵害其名譽之
行為,自無可採。
(二)原告另主張其身體健康權遭侵害云云,固提出衛生福利部
臺中醫院病歷紀錄為佐,惟該病歷上僅記載被告患有精神
官能性憂鬱症,然未提及該病症係因被告於系爭網路遊戲
上為前開文字之表示所致,且依原告提出病歷,原告於92
年5月2日起即已患有精神官能性憂慮症而就診,本院尤
無從據此認定原告主張為真正,且原告亦不願送請專業單
位鑑定(見前揭言詞辯論筆錄),是原告主張洵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訴請被告應賠償慰撫金3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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