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322號
原   告  黃榮輝 即金興建材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完足之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肆拾貳萬肆仟捌佰肆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
陸佰叁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即調解程序之費用),
尚需補繳新臺幣叁仟陸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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