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九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九七號),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確定。乃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六四號),於同年九月十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