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金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金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符禹忠選任辯護人石繼志律師
郭峻豪律師 江采綸 律師被告 蔡秋鑾 選任辯護人 許培寬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蕭承信法官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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