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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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瑞欽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瑞欽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鍾孟容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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