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附民上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丙○○右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案件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所示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被告等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原審判決無罪,上訴人提起上訴,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原審對上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駁回原告之訴,核無違誤,上訴人上訴即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法官
法官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