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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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2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証金(94執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祥銘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