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子女教育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5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給付子女教育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子女教育費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4年3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書記官陳惠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