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五九四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五九四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