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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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林進合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彭首席律師 葉鈞 律師再審被告 林進健 訴訟代理人 粘毅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新訴之一種,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最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經法院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69年度台聲字第34號裁定意旨參照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200元【計算式: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鄰○○路○○○號房屋訴訟標的價額214,200元(為兩造於前訴訟所不爭執,見前訴訟原審卷第63頁)+再審被告請求再審原告給付不當得利45,000元=259,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140元,扣除已繳再審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再審裁判費3,1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梁晉嘉
法官江振源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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