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五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五所示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各編號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二、四、五之犯罪時間,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三所示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⒈│⒉│⒊│├───────┼───────────┼───────────┼───────────┤│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罪日期│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九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十月二十二日止││同年十月二十日止│├───┬───┼───────────┼───────────┼───────────┤│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九十四年度│九十四年度│九十四度││案├───┼───────────┼───────────┼───────────┤│年│字│毒偵│毒偵│偵緝││號├───┼───────────┼───────────┼───────────┤│度│號│一六九三│三三五四│一五0九│├───┼───┼───────────┼───────────┼───────────┤││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年│九十四年度│九十五度│九十四年度│││案├─┼───────────┼───────────┼───────────┤│後││字│易│訴│易│││號├─┼───────────┼───────────┼───────────┤│事││號│一二六九│三三│二二二一││├─┼─┼───────────┼───────────┼───────────┤│實│判│年│九十五│九十五│九十五│││決├─┼───────────┼───────────┼───────────┤│審│日│月│一│二│四│││期├─┼───────────┼───────────┼───────────┤│││日│二十六│九│十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九十四年度│九十五度│九十四年度││確│案├─┼───────────┼───────────┼───────────┤│││月│易│訴│易││定│號├─┼───────────┼───────────┼───────────┤│││日│一二六九│三三│二二二一││日├─┼─┼───────────┼───────────┼───────────┤││確│年│九十五│九十五│九十五││期│定├─┼───────────┼───────────┼───────────┤││日│月│二│三│六│││期├─┼───────────┼───────────┼───────────┤│││日│二十│六│二十九│├───┴─┴─┼───────────┼───────────┼───────────┤│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不合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六月│││││││├───────┼───────────┼───────────┼───────────┤│附註│臺北地檢九十五年度執字│臺北地檢九十五年度執字│臺北地檢八十一年度執字│││第一一六三號(與編號2│第一二八0號(與編號1│第五六五四號(撤銷假釋│││、3、4、5為數罪併罰│、3、4、5為數罪併罰│)(與編號1、2、4、│││)│)│5、6為數罪併罰)│└───────┴───────────┴───────────┴───────────┘┌───────┬───────────┬───────────┐│編號│⒋│⒌│├───────┼───────────┼───────────┤│罪名│贓物│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月│├───────┼───────────┼───────────┤│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項│├───────┼───────────┼───────────┤│犯罪日期│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同│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年八月十二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九十四年度│九十五年度││案├───┼───────────┼───────────┤│年│字│偵緝│偵緝││號├───┼───────────┼───────────┤│度│號│一五0九│一八九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年│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度│││案├─┼───────────┼───────────┤│後││字│上易│易│││號├─┼───────────┼───────────┤│事││號│八九六│二五0三││├─┼─┼───────────┼───────────┤│實│判│年│九十五│九十五│││決├─┼───────────┼───────────┤│審│日│月│七│十二│││期├─┼───────────┼───────────┤│││日│二十五│十五│├───┼─┴─┼───────────┼───────────┤││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度││確│案├─┼───────────┼───────────┤│││月│上易│易││定│號├─┼───────────┼───────────┤│││日│八九六│二五0三││日├─┼─┼───────────┼───────────┤││確│年│九十五│九十六││期│定├─┼───────────┼───────────┤││日│月│七│一│││期├─┼───────────┼───────────┤│││日│二十五│十五│├───┴─┴─┼───────────┼───────────┤│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三月│├───────┼───────────┼───────────┤│附註│臺北地檢九十五年度執字│臺北地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四四三七號(與編號1│第一0二三號(與編號1│││、2、3、5為數罪併罰│、2、3、4為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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