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0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6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6月9日至134年6月8日止共4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4年6月14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甲○○(1)於94年3月8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8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3月8日起至95年3月8日止,利息計算依兩造所簽定之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2項之988方案固定計算;(2)於94年6月17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6月17日起至114年6月17日止,借用後,前36個月為寬限期,按期付息,自97年6月17日起共分204期,依定額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調整,前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負擔部分,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875計息,至前述約定利率之借款利率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875之差額由政府補貼,若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借款人願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0.875按月計付,借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部負擔;
(3)於94年6月17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6月17日起至114年6月17日止,借用後,前36個月為寬限期,按期付息,自97年6月17日起共分204期,依定額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利息於貸放後24個月內依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
0.79按日計算;第25個月起加年利率百分之1.49按日計算,並採機動利率調整計算。
(三)又上開3筆借款並分別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上開3筆借款分別自(1)95年1月27日;(2)96年1月26日;(3)95年12月23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定該3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分別尚欠(1)本金79,316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2)本金2,000,000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3)本金500,000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屢經催討無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公司變更登記表、信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約定書、還款交易明細表、借據、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6年9月3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40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段││1841│建│││582│10000分之442││└─┴───┴────┴────┴────┴────────┴─┴──┴──┴───────┴───────┴───────┘┌───────────────────────────────────────────────────────────────┐│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0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三│四│五│六│七│八││││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1│新竹市○○街│民富段│住家用、│││││8│││││││8│││平│全部│共用部分:│││6│101號5樓│1841地號│鋼筋混凝│││││7│││││││7│││方││民富段1681│││7│││土造、5│││││‧│││││││‧│││公││建號;權利│││1│││層│││││6│││││││6│││尺││範圍:25分│││││││││││3│││││││3│││││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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