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6月8日將其收押,現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被告之法定羈押事由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必要,故依法予以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羅貞元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