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63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沂玟
被 告 黃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一
」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