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322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224號
原   告 李 玥蓉
被   告  陳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英雄聯盟網路遊戲玩家,被告於民國10
8年8月16日23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之
住處,以遊戲角色暱稱「還是該說再見」登入英雄聯盟網路
遊戲,與其他玩家一同參與網路遊戲對戰,嗣因與原告使用
之遊戲角色暱稱「陽光小角落」意見不合,竟基於公然侮辱
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08年8月17日凌晨1時15分許,
在遊戲聊天大廳,對原告及伊使用之遊戲角色暱稱「陽光小
角落」辱罵並恫稱:「ㄟ、你怎、長這麼醜,我剛查你GGC
,你還敢貼照片喔,嚇死我,操,老子明天要去收驚了,死
醜女,幹你娘,嚇死人,你媽死了,醜女比嘴,醜女閉嘴,
幹,嚇死人喔,長那鳥樣,我是你、早就自殺了,很屌喔、
醜女,下面臭得跟水溝一樣,玥蓉?、玥蓉??我是你同學
ㄟ、明天扁死你,操、在嘴砲啊、玥蓉、你很屌?高雄餐旅
大學?,玥蓉?,你的騎士團怎跟狗一樣,智障,明天寄大
便去你家」等語,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且使原告心生畏懼
,致生原告生命、身體安全之危害。被告上開不法行為,業
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簡字第381號判處被告拘役15日,得
易科罰金確定在案。被告上開出言辱罵原告及恐嚇危害原告
安全之行為,已對原告之人格名譽及安全造成侵害,使原告
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5萬
元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民事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對伊為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等
行為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81號判處被告拘
役15日,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資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全卷核閱屬實,而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是本院依調
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損害賠償
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
,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
1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而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
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
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
害人所受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
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而查,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對原告為上開公然侮辱及
恐嚇危害安全之行為,並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81號判
處拘役15日確定在案,已如前述,則被告自屬故意以不法
手段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生命權等,致原告受有損害而情
節重大,且被告對原告為上開行為,與原告所受上開損害
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洵屬正
當,應予准許。
(四)查原告為大學畢業,現任飯店主管,月收入約3萬3000元
,名下無車輛及不動產,107年、108年所得給付總額各為
20餘萬元;另被告為高職畢業,名下有不動產房屋及土地
各1筆,107年、108年所得給付總額均為0元等情,業據原
陳明 在卷,並有被告戶籍資料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之
稅務電子匣門財產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則本院斟酌上情
及被告侵害原告之行為態樣,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
況、學經歷、原告因本件侵權行為所受精神上痛苦等一切
情況,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以2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
;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即有未當,當予駁回。
(五)復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
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
9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
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
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亦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
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
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109年8月10日合法送達,見本
院卷第203頁)之翌日即109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有據。
四、綜上,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即109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範圍內,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爰為
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原告逾上開部分之請求,即屬無
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就原告勝訴部分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無非
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而已,本院自無須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
判,附此敘明。並依同法第79條及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
,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1,000元),命由被
告全部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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