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承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
度偵字第76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承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累犯是否加重刑期部分
補充「參酌被告前係因相同之公共危險案件前科,並經執行
完畢,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
理由,從而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爰依法加重其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
已有1次公共危險前科紀錄,仍未知警惕,本次又於飲酒後
不顧公眾安危,貿然駕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誠屬不該
;另考量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以工為業之經濟狀況,
暨其酒醉程度,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胡家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7624號
被告楊承勲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承勲前有酒駕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交簡字第71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7年9月
8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9年7月5日下午1時許
,在新竹縣○○鄉○○村○○街00號住處飲用保力達B藥酒2
瓶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猶貿然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2
時48分許,行經新竹縣竹東鎮公道五路與光明路口時,因違
規闖紅燈而為警攔檢,並於同日下午2時58分許施以吐氣酒
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毫克,
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楊承勲警詢、偵查中自白。
(二)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1份。
(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警
員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
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各1份。
二、核被告楊承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另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完畢情形,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
7條第1項規定及大法官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檢察官張凱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日
書記官許戎豪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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