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瑞君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99年度執聲付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瑞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瑞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4月,於民國98年6月5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於99年12月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劉瑞君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40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43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1月15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548號、98年度審訴字第794號、98年度審訴字第2221號判決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7月確定,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7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前開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6月、1年6月應接續執行,而受刑人於98年6月5日送監執行,刑期屆滿日原為100年10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8月20日,又受刑人業於99年12月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877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查。是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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