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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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