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簡字第35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1,880元,扣除原告預先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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