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靜育 律師被告登峰造極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 律師複代理人 洪淑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乙○○為登峰造極管理委員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訂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登峰造極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秀美 業於民國99年6月6日因改選由乙○○為主任委員,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乙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程序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茲被告已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裁定由乙○○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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