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0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本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本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之結果證明文件。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6.請提出聲請人負擔第三人 張淑真 保證債務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保證債務是否發生主債務人逾期未清償之狀況?另聲請人是否已負保證清償責任?
7.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翼天使冷飲店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請釋明營業處所地址。
8.每月扶養 張淑芳 支出金額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9.請提出受扶養人張淑芳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
10.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證明
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11.聲請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水電費、電信費、健保費、國民年金費、生活雜費證明資料影本。
12.請提出汽車車號00-0000號行照影本及汽車貸款契約書、動產擔保抵押權契約書。
13.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
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民間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錢鋪子當舖借貸、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借款契約書影本。
14.請提出聲請人對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餘額證明文件。
15.請提出聲請人繼承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證明文件。
16.請提出聲請人對債權人永順葬儀社債務餘額證明文件影本。
17.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18.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
助、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資惠